12月5日,义乌市江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义乌本地一清运公司开出5万元罚单。
据了解,该清运公司负责江东街道南洲路与环城路交叉口工地土地平整,10月25日当天,施工队在未提前掌握施工范围内管线布局走向及周边燃气管道标志桩的情况下贸然施工,致使挖掘机将地下埋设的天然气管道凿断,造成管道破损。施工队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停止作业,采取了疏散现场人员、联系燃气公司等应急措施。经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确认,挖断的管道是预留管道,尚未投入使用,没有造成天然气泄漏,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江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该清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醒在施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管线保护意识,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并按要求对损毁的燃气管道进行修复。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以上条例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称,施工时损毁燃气设施大多是因为贸然施工、野蛮作业,各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前切记仔细排查,避免因盲目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毁损等事故发生。
来源:江东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