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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城事]义乌夫妻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儿子,15年后,父亲却反悔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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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看图片 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3-01-07 ,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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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当子女成年后办理过户手续时,父亲却反悔了……那么,离婚后能反悔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吗?近日,义乌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婚姻家庭纠纷。

约定离婚后房子归儿子
当时儿子仅12岁 暂未过户


郑某龙与赵某婷原是一对夫妻。2007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郑跟随母亲赵某婷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赵某婷负担;婚后共同购置的一栋六层房屋赠与小郑所有,由赵某婷代为管理。因为小郑当时年仅12岁,受赠的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15年后儿子要求房子过户
父亲却反悔了 儿子提起诉讼

2022年3月,已经27岁的儿子小郑要求父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可父亲郑某龙却反悔了。原来,房屋虽为婚后共同购置,但只登记在郑某龙一人名下。郑某龙还用该房屋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
郑某龙表示,自己现在经济困难,银行贷款尚未归还,而儿子的生活状况较好。虽然离婚时协议将房屋赠与小郑,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自己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由于郑某龙一直拒绝配合,小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调解:离婚已成事实
赠与条款不能反悔
义乌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约定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夫妻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能再对赠与房产条款反悔。如果允许一方对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后恶意占有财产”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调解下,郑某龙同意归还银行贷款并配合小郑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离婚登记时
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backcolor= transparent]
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或双方财产赠与子女,亦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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