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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城事]用药物喂鱼,义乌一养殖户被处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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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查看图片 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图酷模式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3-07-22 ,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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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期,义乌北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了水产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内水产品养殖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和样本抽检,重点检查了养殖场所各项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把控情况,包括查看“三项记录”登记落实、各仓库中在使用的水产养殖饲料有无变质或过期、用药品名产品标识及具体成分标注、养殖过程中有无使用禁用药违禁药等。

在对水产品抽检中,执法队员发现北苑街道某垂钓园的鲈鱼、鲫鱼两种样本中,地西泮含量超标,涉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

“之前购买这批鱼的时候,为方便运输,就将含有地西泮类药物投放入鱼箱中。”当事人李某在接受询问调查时,承认了违法事实。

“地西泮可以降低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保证其经过运输后仍然鲜活,但地西泮在鱼体内的残留可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产生不良反应,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是禁止使用的。”执法部门对该垂钓园进行了关停整顿,并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在日常采购水产品时,一定要到有执照的超市和集贸市场摊点购买,尤其是建立了“一品一码”追溯体系的经营场所,以切实保障自身的健康安全。

【延伸阅读】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

违反以上规定的,执法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被污染的农产品应由生产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杜绝不合格水产品流入市场。

源:金彩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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