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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规划]约195.75亩!义乌这个区块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启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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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享到朋友圈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腔主  发表于: 2024-09-23 , 来自: 浙江省金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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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骆宅工业区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

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下骆宅工业区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收回补偿。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基本情况

(一)实施范围:东至兴隆大街、西至春风大道、南至六都溪、北至商城大道,详见附图。
(二)基本情况:实施范围土地面积共约195.75亩,总建筑面积约24.2万平方米。
(三)实施单位: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

二、收回补偿标的和内容

(一)收回补偿标的:实施范围内产权人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收回补偿内容: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装饰装修和附属物。

三、产权人和面积确定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或其他无法直接确认产权人、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物补偿的建筑面积的,由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确认。

四、评估

(一)评估价格:根据评估对象的相关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等,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评估时点:本方案发布之日。
(三)收回补偿内容、产权调换房屋和房屋安置凭证置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由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同一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五、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为房屋安置凭证、产权调换、货币或货币化安置凭证(工业类)补偿,其中货币化安置凭证(工业类)可用于购买本市范围内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含商住混合垂直商品房)。
(二)产权调换房源包括住宅;房屋安置凭证可用于置换工业生产性用房和商务用房。
(三)产权人可以选择单独一种方式补偿,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补偿(即将收回补偿内容的评估总价值拆分,分别用于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补偿和补助按相应的补偿方式分别计算。
收回补偿标的为工矿、仓储等用地的产权人,选择组合方式中含房屋安置凭证或产权调换的:
1.按《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面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24〕38号)文件明确的参评范围,应纳入全市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工业企业(即工业用地面积3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其收回补偿内容的评估总价值应当依次用于工业生产性用房、商务用房、住宅。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公益性企业按上述规则执行。
2.除应纳入全市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即工业用地面积3亩以下的工业产权人)及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公益性企业以外的其他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按产权人所选回迁安置房屋依次计算,不受上述规则顺序限制。
(四)收回补偿标的为工矿、仓储等用地的,按义政发〔2024〕38号文件明确的参评范围,应纳入全市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工业企业(即工业用地面积3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收回补偿内容的评估总价值中用于工业生产性用房、商务用房安置比例之和达到30%后,产权人方可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工业类)的补偿方式。

六、补偿、补助与奖励

(一)补偿

1.价值补偿按收回补偿内容评估总价值给予补偿。
2.综合补偿
(1)搬迁费按建筑物合法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一次性支付搬迁费。收回补偿时,涉及特殊设备搬迁的,产权人可向实施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搬迁费评估申请,实施单位与产权人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产权人选择置换工业生产性用房期房且该期房交付前未进行交易的(原则上以安置凭证是否发生变更登记为准,企业股权转让的视同交易),在工业生产性用房期房交付时,再给予工业生产性用房期房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计算该搬迁补贴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企业原合法建筑面积。该搬迁补贴在工业生产性用房期房交付时一次性结算。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按收回补偿内容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收回补偿内容评估总价值的5%补偿。

(二)补助

根据产权人选择的补偿方式不同,分别给予相应的补助:
1.选择房屋安置凭证补偿的补助选择房屋安置凭证补偿且用于置换工业生产性用房的,按对应评估总价值的6%给予补助;选择房屋安置凭证补偿且用于置换商务用房的,按对应评估总价值的4%给予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选择住宅进行产权调换的,按对应评估总价值的1%给予补助。
3.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补助。
4.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工业类)补偿的补助
选择货币化安置凭证(工业类)补偿获得的补助包括货币补偿的补助(2%)和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工业类)补助。在义乌市范围内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含商住混合垂直商品房)、交纳新受让土地用途为住宅或商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货币化补偿安置凭证(工业类)补助为8%。具体为:
产权人在义乌市范围内购买已取得预售许可且未经备案的一手新建商品住房(含商住混合垂直商品房)、交纳新受让土地用途为住宅或商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货币化安置凭证(工业类)面值的(实际购房合同或新受让土地出让合同价款低于该凭证面值的,按购房合同价款)10%予以补助。
货币化安置凭证(工业类)使用期限为自领取凭证之日起一年(期满可申请延期一年);产权人货币化安置凭证(工业类)未使用的,自领取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兑现货币,超过6个月未使用的按其面值的102%由实施单位予以兑现货币。

(三)奖励

1.评估奖
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工作并最终签约的,每宗地奖励5000元。
2.签约奖
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收回补偿内容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签约截止时点为2024年9月30日)。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3.搬迁奖
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建筑物,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办理腾空验收手续的,按收回补偿内容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腾空截止时点为2024年11月30日)。
规定期限内未签约或未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七、房屋安置凭证相关规定

(一)房屋安置凭证置换房源详见另行公布的房源清单。
(二)房屋安置凭证的管理使用按照《义乌市工业有机更新房屋安置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和《义乌市工业有机更新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业生产性用房原则上应在一个安置区块内以楼层为基本单元连续选择,不得分开在多个安置区块选择,所选工业生产性用房应合并办理产权登记,不得分开登记,也不得分割转让。
(四)在按《义乌市工业有机更新安置办法》确定的工业生产性用房安置上限建筑面积对应的评估总价值(含对应的补助)范围内,首先选择工业生产性用房安置的,在安置上限建筑面积范围内以基本单元的整倍数选择安置后,仍有剩余安置面积且继续选择安置,剩余安置面积不大于所选择的1个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且不少于所选择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20%的,允许选择一个基本单元“凑间”安置。
(五)产权人选择安置的最后一套为商务用房的,用于置换的剩余补偿价值(含对应的补助)应不少于该套房屋评估价值的50%。
(六)选择安置的工业生产性用房为“凑间”的,凑间部分价值应优先在收回补偿内容评估总价值(含对应的补助)范围内予以扣减。
(七)根据《义乌市工业有机更新安置办法》,选择生产性用房期房安置的产权人,期房完成交付前未进行交易的(原则上以安置凭证是否发生变更登记为准,企业股权转让的视同交易),在工业生产性用房期房交付时给予选择的工业生产性用房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租房补贴。该租房补贴在工业生产性用房期房交付时一次性结算。租房补贴的计算时限从原旧房屋腾空之月起至该工业生产性用房期房交付之月,累计计算。计算租房补贴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企业原旧房合法建筑面积。
(八)房屋安置凭证置换的期房房屋,在交付前办理转让安置凭证的,须按所转让的期房房屋预测绘建筑面积结清房款后方可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

八、产权调换相关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源详见另行公布的房源清单。
(二)产权人可以选择一套或多套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但产权调换房屋总价值超出收回补偿内容评估总价值(含对应的补助)后,不得再增加选择。产权人可选择进行产权调换的住宅套数按《义乌市工业有机更新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按义政发〔2024〕38号文件明确的参评范围,应纳入全市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的工业企业(即工业用地面积3亩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产权人选择住宅进行产权调换的,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于调换住宅的收回补偿内容评估总价值(含对应的补助)应不少于所选住宅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
2.用于货币补偿和货币化安置凭证(工业类)补偿的比例不超过评估总价值的10%。
按义政发〔2024〕38号文件明确的参评范围,除应纳入全市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及电力、热力、燃气、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等公益性企业以外的其他工业企业(即工业用地面积3亩以下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的,用于最后一套住宅产权调换的评估总价值(含对应的补助)应不小于该套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50%。

九、房屋安置凭证和产权调换选房规则和程序

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

十、协议签订

实施单位与产权人就补偿、补助、奖励等事项,订立收回补偿协议。签订协议时,产权人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协议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结算与支付

(一)收回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收回补偿总价值中用于货币补偿的部分和综合补偿款。
(二)产权人办理完毕腾空交付手续后,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奖励和货币补偿对应的补助。
(三)产权人选择房屋安置凭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收回补偿内容评估总价值(含对应的补助)中用于房屋安置凭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部分与置换的安置房屋总价款之间的差价分两次结算:
第一次结算为签订收回补偿补充协议时,需支付置换的安置房屋按预测绘面积计算得出的总价的100%;
第二次结算为置换的安置房屋交付时,需一次性结清置换的安置房屋实测绘与预测绘面积差价款、搬迁补贴和租房补贴等。

十二、签约、腾空期限

签约截止时点为2024年9月30日
腾空截止时点为2024年11月30日

十三、契税补助

产权人选择置换的安置房屋(房屋安置凭证或产权调换)总价未超过收回补偿价值(含补助)的部分,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先按规定缴纳契税,再予以补助,补助期限为契税交纳之日起1年内,逾期不再补助。房屋安置凭证记载的房屋发生交易的,所交易的安置房屋对应的收回补偿价值(含补助)部分不再按上述规则补助。
在本区块收回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1年内,产权人在本市范围内新购置住宅、商务房屋,交易价格未超过收回补偿价值中用于货币补偿价值(含补助)、货币化安置凭证(含补助)之和的部分,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先按规定缴纳契税,再予以补助。上述购置住宅、商务房屋日期以经备案的合同日期为准。

十四、土地类型差价及改变用途房屋评估的相关规定

对收回补偿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相应的土地类型差价。土地类型差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原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114号)相关规定计算的出让金额度评估确定;扣减土地类型差价的优惠规定为:个人所有的房屋,参照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相应比例的30%计算;单位所有的房屋,参照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相应比例计算。
对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相应差价,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度计算。
对经审批或认定为改变用途,按改变后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评估时应扣减相应的土地收益金。

十五、其他

(一)符合工业厂房异地土地安置条件的企业,按照《义乌市工业有机更新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收回补偿标的的房屋产权为公有房屋和非独资国有企业所有的房屋,其补偿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和仓储等用地的收回补偿标的,其他土地用途的收回补偿标的相关收回补偿方案由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确定。
(四)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另行确定。

信息来源/福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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